近日,南報融媒體記者關注了林女士花30萬買到一塊庫存了11年之久的勞力士手表的事。林女士發現手表走時不準,要求查看生產日期,卻遭到了勞力士品牌方的拒絕。名表的生產日期究竟能不能算商業機密?品牌方有沒有權利不向消費者公開?江蘇省消保委進行了正面回應。
2020年6月,林女士在專柜購買了這塊勞力士日志型帶鉆玫瑰金女表,售價為299700元,戴了一段時間后,林女士發現手表走時明顯不準。南京多家手表檢測機構校驗結果是手表靜止狀態下24小時快慢誤差為15到20秒。經業內人士認證,林女士獲悉自己2020年購買的這塊手表,生產時間是2009年。隨后,林女士找到周大福鐘表行進行核實,勞力士專柜工作人員表示,消費者對手表的生產日期沒有知情權。但同樣為瑞士名表,其他一些品牌在專柜出售的時候,吊牌上詳細記錄了手表的價格、產地、保修期、生產日期等信息。
事件引起了江蘇省消保委的高度重視,相關負責人表示,勞力士品牌方所宣稱的“消費者沒有權利知道手表的生產日期”,是經營者長期態度傲慢,只敬畏市場,不敬畏消費者的直接表現。
江蘇省消費和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部主任傅錚告訴南報融媒體記者,這個普通的消費問題,發酵成如今的局面,有深層次的原因。
據介紹,在新消費形勢下,消費者對產品的生產日期、產地等信息都有了更高和更全面了解的需求,而手表的生產日期這樣的問題,本不應當也完全沒有必要成為商業秘密,現行市場下經營者不標注生產日期,故意營造高端神秘感這一行業規則,這樣的營銷手段需要盡快改變。“我們認為目前所有的企業,應該呼吁并且應該正視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應該對行業進行一個更深層次的變革,對所有手表的生產日期、生產年份進行明確標注,以消除消費者的顧慮,并且供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有充分的選擇權。”傅錚這樣表示。糾紛發生后,消費者需要了解手表生產日期、是否存在二次銷售等問題,屬于合理訴求,也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基本保護,作為手表生產企業,勞力士品牌方本應當積極與消費者溝通,提供相應手續,妥善處理糾紛。但在實際操作中,品牌方卻以“商業秘密”拒絕提供相關材料,更沒有直接處理客人投訴流程,只有當相關行政部門介入后,才愿意提供,且整個過程,勞力士品牌方沒有任何直接溝通,僅由經銷商代為傳達觀點,這種消極應對、知法違法的行為,是漠視和不尊重消費者的表現,勞力士品牌方必須立即從流程和應訴態度上,做出具體的改善,尊重市場,更要尊重消費者。
省消保委認為,手表報關手續、流轉記錄等相關信息不應屬于商業秘密范疇,尤其當出現消費糾紛時,作為掌握完整信息的品牌方更應當及時正面回應,只有真正尊重消費者,才是品牌生存之本,同時,消保委也肯定了商場方面的積極態度。
據悉,消保委下一步將考慮對名表的規范銷售拿出一些建議方案,倡導名表銷售更規范地進行,并對規范操作的品牌進行肯定。(記者 于志兵)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