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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水量調度與用水管理制度 安徽出臺條例加強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

    12月22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安徽省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于2022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從劃定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加強水量調度和用水、強化航運管理、水質保護等方面進行規范,共七章、四十八條。

    《條例》的制定將促進引江濟淮工程可持續利用

    引江濟淮工程溝通長江、淮河兩大水系,穿越長江經濟帶、合肥經濟圈、中原經濟區三大發展戰略區,工程一期總投資為875.37億元,輸水線路總長723公里,范圍包括皖、豫兩省15個市55個縣(市、區),其中涉及我省13個市、46個縣(市、區),引江濟淮工程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重大戰略性水資源配置和綜合利用工程,是我省基礎設施一號工程和重大民生工程,對于緩解皖北及豫東地區水資源短缺、溝通江淮航運、改善巢湖和淮河水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制定《條例》,對于加強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充分發揮工程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引江濟淮工程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引江濟淮工程具有保障城鄉供水、發展江淮航運、改善巢湖及淮河水生態環境、實施沿江沿淮農業灌溉等綜合性功能,跨流域、跨部門、多節點等特征,工程運行的因素復雜多樣。制定《條例》,對工程調度與用水管理,航運管理,水質保護等予以明確,是必要的。同時,引江濟淮工程涉及大量既有工程,《條例》的出臺,有利于保障新老工程的整合銜接和高效安全順暢運行。

    明確工程管理和保護的總體要求

    為了加強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在總則中明確,遵循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堅持產權明晰、責權統一、統籌兼顧、綜合利用,確保引江濟淮工程調度科學、安全高效。明確職責,理順管理和保護體制。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建立引江濟淮工程地表水生態補償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發展改革、水行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的有關工作;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負責引江濟淮工程征地拆遷、水質保護和建設環境保障等相關工作;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負責引江濟淮工程的建設運營、資金籌措、維護管理等工作。

    積極發展引江濟淮工程沿線文化旅游事業,推動文化旅游產業與工業、農業、生態環境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引江濟淮工程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引江濟淮工程設施以及危及工程運行、航運、水環境安全等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科學劃定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劃定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是保護和管理工程的基礎工作,《條例》在第二章中規定,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范圍內新建的梯級樞紐工程以及新開挖的渠道、航道,由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運營管理;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范圍內疏浚擴挖的河道、航道,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授權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運營管理;引江濟淮工程建設中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專項設施,交由原產權(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運營管理。

    《條例》明確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監控平臺,對引江濟淮工程的水量調度數據、航道航運數據等信息進行監控。要求在引江濟淮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的邊界建立界樁、界碑等保護標志,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

    明確了在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范圍內六項禁止性行為,如禁止設置影響行洪、輸水和航運的建筑物、障礙物或者種樹及種植高稈作物,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禁止擅自從事經營性的養殖活動、餐飲活動,規定在引江濟淮工程管理范圍內不得傾倒、堆放、排放影響水工程安全運行和船舶通航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等行為。

    完善水量調度與用水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水量調度與用水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中規定,明確水量調度與用水管理的原則,明確要求引江濟淮工程水量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商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訂;引江濟淮工程水量調度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的編制、下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會同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年度用水建議計劃;引江濟淮工程沿線有關設區的市需要調增、調減年度水資源配置指標的,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組織實施。

    明確取水許可制度。直接從引江濟淮工程內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條例》要求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大力推廣節水技術、節水設施和設備,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在引江濟淮工程受水區內地下水超采區,工程供水能夠滿足需要的,應當劃定為地下水禁止開采區,禁止取用地下水。

    強化航運管理

    為了加強航運管理,保障航運安全,《條例》在第四章規定,一是明確引江濟淮工程航運管理的范圍。二是要求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航道養護技術規范實施航道養護,保證航道處于良好通航技術狀態。三是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編制運行方案;依法落實船閘安全運行主體責任。四是要求建設運營單位按照規定收取船舶過閘費;禁止在引江濟淮工程航道內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水域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五是明確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應當制定引江濟淮工程航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到惡劣天氣、特殊水情等對航行安全有較大影響的特殊情形或者因生態保護需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限時航行、單向航行、封航等管制措施。

    強化水質保護

    為了確保引江濟淮工程供水水質,《條例》在第五章規定,一是明確引江濟淮工程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負責。二是要求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生態保護規劃;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三是明確引江濟淮工程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引江濟淮工程建設運營單位落實水環境保護措施情況的監督。四是要求具有城鄉供水功能水體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或者Ⅲ類以上標準;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規劃和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五是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等先進適用的農業生產技術,有效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六是要求引江濟淮工程航道內航行、停泊和作業的船舶應當設置污水污染物存貯裝置、集油裝置,實行污染物船內封閉、收集上岸,禁止向水體排放污染物;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七是明確引江濟淮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區域水污染防治協作機制。(記者 汪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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