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小區垃圾分類的集中收集點位于自家樓下,感覺影響正常生活,也使自己房產貶值,南京一小區業主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拆除所有新增的垃圾桶。
不久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一審法院駁回該業主訴訟請求的原審判決。主審法官表示,垃圾分類點的設置關涉小區業主共同利益,相關影響未超過合理限度,業主應予以適度容忍。
去年,隨著垃圾分類工作的推進,南京某小區按要求開展“撤桶并點”工作。去年5月10日,物業公司在該小區內張貼公告,告知將在小區南、北門設置兩個集中垃圾收集點。次日,物業公司將8個大型垃圾桶擺放完畢。業主孫某(化姓)家樓下被確定為集中垃圾點之一,擺放了多個垃圾桶。
孫某不滿集中垃圾點的位置,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他認為,自己家樓下突然變成承擔小區一半垃圾的收集點,所帶來的衛生、垃圾清運噪音、氣味等問題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并且導致了其合法取得的不動產價值嚴重貶值。孫某稱,小區物業公司未經小區業主投票同意,鏟除綠化、草地,改變用途,建立固定的垃圾回收房,并使用小區公共用電,嚴重違反了物權法的規定。他要求將樓下新增的所有垃圾桶拆除,恢復原樣。
在法庭上,物業公司辯稱,物業公司積極響應政府號召,在收到政府垃圾分類文件后,立即對垃圾分類工作進行宣傳,并在街道指導下開展“撤桶并點”工作。物業公司表示,在發布公告前,他們向每家每戶發放了《致某小區業主的一封信》,告知業主垃圾分類的好處和垃圾分類點的位置,并下發了對垃圾分類和垃圾分類點設置提出異議的通知,原告已經默認對垃圾分類點無異議。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從現場來看,該處垃圾分類收集點系設置在涉案小區的北門門口位置,并非直接位于孫某所居住樓棟的樓下,距離所在樓棟尚有距離。且在目前涉案小區垃圾分類收集點已經設立并投入使用較長時間,亦尚無更為完善的垃圾分類收集點選址方案的情況下,孫某單方面要求拆除該垃圾分類點,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南京中院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對于該案,二審主審法官馬帥表示,修訂后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首次將垃圾分類明確寫入。垃圾分類工作中推行的“撤桶并點”,不可避免會對垃圾分類收集點附近的部分小區業主造成影響,但垃圾分類點的設置關涉小區業主共同利益,該影響只要未超過合理限度,業主應予以適度容忍。
同時,物業公司在選擇垃圾分類點的時候,應遵循有關政府部門的指導,充分聽取業主的意見,并做好配套服務工作。如合理安排垃圾清運路線和時間,做好垃圾站點衛生清潔,及時維護垃圾投放秩序等,最大限度地降低垃圾集中分類點對周邊業主通風、噪音等方面的影響,真正使垃圾分類工作發揮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治理的重要作用。(記者 張源源)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