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這是《行政處罰法》實施24年后的第三次修訂,對適應新時代要求,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保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具有重要意義。
在此之前,執法人員發現處理占道經營、違規遛犬等違法行為時,如果要進行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調查及提供各種證據材料,包括現場勘查、勘查筆錄、詢問筆錄等;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同時執法人員制作卷宗,備查存檔。如果遇到當事人拒不配合的話,處罰將難以進行下去。
現在,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二節簡易程序第五十一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就意味著,7月15日以后,執法人員在巡查時發現占道經營、違規遛犬等違法行為時,比如違反《鄭州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個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攜帶養犬證和犬只標識,犬只束犬鏈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二)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三)不得讓犬只在庭院、樓道大小便;(四)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戶外排泄物,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五)乘坐電梯時應當采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六)不得乘坐公共汽車、電車、營運客船、出租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七)不得進入火車站、汽車站、廣場、公園、運動場館、游園、商場、飯店、露天餐飲夜市、影劇院、歌舞廳、浴池等公共場所;(八)不得進入機關、幼兒園、學校、醫院(不含動物醫院)等單位。”可以采用簡單程序,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聽取陳述、申辯后,當場作出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拒絕簽字、不配合執法的話,執法部門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將處罰決定書郵寄到當事人住所地。
城市管理是綜合執法的重要領域,社會敏感度高、執法領域多、執法難度大,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在第十八條,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明確出來,固定下來,讓城管執法不再尷尬,真正的有法可依。鄭東新區綜合執法局如意湖中隊將按照規定,加強學習培訓,完善管理和協調機制,強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建設,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記者 劉園園 通訊員 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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