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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北海市銀海區法院對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判決,該案由該院副院長武清華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被告人陳某南因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管制一年,并承擔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8480元及評估費用2000元。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8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陳某南駕駛一艘漁船搭載陳某建(另案處理)一同從北海市鐵山港區營盤鎮火祿港碼頭出發行至一海域進行電拖網作業,被告人陳某南捕撈的漁獲物交由陳某建在船上分揀到泡沫箱里存放。同日19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南在進行第三次起網作業時,被北海海警局銀海工作站執法人員當場查獲。當場收繳漁獲物蝦和雜魚凈重138.7斤及用于捕撈作業的發電機、起網機、電纜、漁網等捕撈工具。
經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政指揮中心鑒定,被告人陳某南被查獲時的作業海域位于南海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漁船使用的漁具為“單船有翼單囊拖網”,又稱“底拖網”,系電魚工具;其使用電力方法進行捕撈,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禁止使用的捕撈方法。
“漁業資源作為維系海洋生態平衡的重要一環,非法電捕魚行為不僅損害海洋生態平衡,更是對海洋生態環境系統多樣性的破壞。”
銀海區檢察院訴稱,被告人陳某南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海域位于南海底拖網禁漁區線內,使用的漁具為“單船有翼單囊拖網”,又稱“底拖網”,屬于禁止使用的電魚工具。被告人陳某南使用電魚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海產品的死亡,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生物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被告人陳某南賠償海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18480元,并承擔本案評估費用2000元。
被告人陳某南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愿意賠償相關費用。
銀海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南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南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南自愿認罪認罰,在案件審理期間主動繳納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評估費用,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被告人陳某南使用電魚工具“底拖網”捕魚的方法捕撈水產品,對海洋生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造成雙重嚴重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被告人陳某南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作為人民法院,我們更要用好手中審判‘利劍’,守護好生態環境。”銀海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嚴碧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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