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推薦 > 正文

    安徽實現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案件“全覆蓋” 15種情形可不予處罰

    “給予企業一定的容錯空間。”為細化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裁量權,激發市場活力,2021年6月30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司法廳印發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以下稱《免罰清單》)。《免罰清單》實施以來,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實現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案件“全覆蓋”,免罰企業共82家,免罰金額559萬。

    少量污泥露天堆放立即當場改正

    2021年7月3日,宣城市涇縣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對安徽省涇縣桃記宣紙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將污水處理壓濾過程產生的少量污泥露天堆放。根據相關法律,該公司依法依規應處以10萬元罰款。

    該公司在收到縣生態環境分局責令改正決定書后,立即將擅自堆放的總重量大約20斤(占地不足10平方米)的污泥清理裝袋。鑒于該公司違法行為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免罰清單》規定,2021年8月9日,縣生態環境分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無獨有偶,2021年11月29日,合肥市蜀山區生態環境分局檢查時發現,合肥市重點排污單位盛州醫藥包裝材料科技(中國)有限公司的水質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頻次為一季度一次,低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規定次數,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該公司的行為依法依規應處以2萬元罰款。

    而該公司在收到責令改正決定書后,按照要求開展了水質自動監測設備比對監測。鑒于該公司的行為屬于首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依據《免罰清單》規定,合肥市生態環境局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15種輕微違法情形可不予處罰

    立足于法治,著眼于高質量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讓生態環境執法既保持力度,又有溫度。2021年6月30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司法廳印發了《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一批)》,明確對15種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給了企業一定的容錯空間。

    《免罰清單》將依法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具體化、標準化,設定的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噪聲污染防治、企業環境管理等7個方面,共15條。

    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方面,根據《免罰清單》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條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責令停止建設后及時停止建設,并主動恢復原狀的等,可不予行政處罰。

    此外,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條款,易產生揚塵物料的占地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下,首次被發現,且當場改正的;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時限公開環境信息或未按照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首次被發現,在檢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改正的等,也可不予行政處罰。

    審慎包容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活力

    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羅宏介紹,該清單的制定,既吸取上海市、浙江省的先進經驗,又兼顧我省工作實際,比上海市免罰清單多4條,比浙江省免罰清單多5條。

    為指導該清單適用的具體化、標準化,今年3月份,省環境執法局還甄選了10起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免于處罰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包括涇縣桃記宣紙有限公司等輕微違法行為在內,形成典型案例匯編。通過“以案釋法”,為執法人員對輕微違法具體案件的認定,提供明確的指引,規范生態環境領域執法行為,用法治力量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

    而該清單也要求,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批評教育、監督幫扶、約談等措施,同時加強普法宣傳。對已實施不予處罰的當事人應當加強監管,在“雙隨機”抽查中適當增加比例。

    據介紹,《免罰清單》實施以來,各省轄市生態環境部門實現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案件“全覆蓋”,免罰企業共82家,免罰金額559萬。容錯免罰的人性化執法收到企業好評,社會反響良好。(記者 汪漪)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 安徽省生態環境廳 免罰清單 生態環境 營商環境

    熱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