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推薦 > 正文

    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以有效問責樹權威

    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安徽省教育督導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我省將制定出臺《安徽省教育督導問責實施細則》,加強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雙減”、違規補課行為查處等

    均被納入教育督導內容

    《條例》明確了督學的種類、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勵機制等方面內容。教育督導機構應當配備督學,包括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關于督導事項和實施,《條例》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工作內容、形式和頻次,以及專項督導或綜合督導程序等方面內容。

    針對教育教學中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結合我省實際,《條例》充實細化教育督導事項,規定了學校黨建團建隊建工建、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學環境優化、校長隊伍建設、教師人員配備、職稱評定、義務教育階段“雙減”政策落實、違規補課行為查處、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教育評價改革、師德師風建設、招生、收費、衛生防疫、學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導等教育督導事項。

    以有效問責保障教育督導“長牙齒”樹權威

    為不斷提高教育督導工作質效,《條例》明確了教育督導的報告、約談、通報、激勵和問責等制度。

    根據規定,專項督導或者綜合督導結束,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在六十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督導報告,并報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備案。教育督導機構提交督導報告前,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征求被督導單位的意見。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等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被督導單位應當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被督導單位未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任務的,教育督導機構應當及時督辦,要求限期整改,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教育督導激勵和問責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督導報告作為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多種拒絕、阻撓教育督導行為或將被處分

    關于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督學及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條例》作出了明確規定。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打擊報復督學的;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濫用職權,干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記者 劉暢 實習生 湯偉莉 劉皖燕)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 教育督導 違規補課 義務教育 激勵機制

    熱門資訊

    最新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