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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一條


    (相關資料圖)

    第一條內容: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解讀】本條規定的是結婚登記程序瑕疵的處理。結婚登記程序瑕疵有以下三種情形:1、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到現場辦理登記;2、冒用或使用偽造的身份證辦理登記;3、婚姻登記機關越權辦理登記。

    本條規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法院判決宣告婚姻無效;其他情形的,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該判決一審終審。

    結婚登記瑕疵的救濟途徑是,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二條

    第二條內容: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解讀】本條之所以使用“推定”表述是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5條第二款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規定,既然起訴的一方已經提供了必要的證據,如果另一方不認可該證據,就應該提供相關資料來完成舉證義務。如果另一方既不認可一方的證據,又不配合做親子鑒定,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問題1】如果子女拒絕做親子鑒定,如何處理?

    答:本條規定將子女排除在外,只有夫或妻一方能提起此類訴訟。

    【問題2】如果夫一方提起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的訴訟,成年子女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如何處理?

    答:不能強制做親子鑒定,也不能推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三條

    第三條內容: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問題1】父母雙方均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誰代理子女起訴?

    答:由法院指定代理人代理起訴。

    【問題2】此類訴訟是否受2年訴訟時效的約束?

    答:撫養義務是連續性的,從保護子女利益出發,不受2年訴訟時效的約束。

    【問題3】子女成年后起訴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是否支持?

    答:子女已成年,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支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解讀第四條

    第四條內容: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一般情況下,不予支持。本條規定了兩項支持的重大理由,但需要注意兩點:第一項強調“嚴重損害”;第二項強調“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如果是負有一般撫養義務的,不適用。

    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經過法院分割共同財產后,一方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與另一方未使用的部分,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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