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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個全國生態日到來,全國各海事法院用司法力量書寫海洋生態保護新篇章

    南方網訊 近年來,全國各海事法院緊緊圍繞國家生態文明建設要求,充分發揮司法助力海洋生態職能作用,不斷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司法保護,促進海洋漁業健康運轉,為海洋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著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的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特此結合經典案例,帶領大家一同領略全國海事法院守護海洋“深藍”的司法力量。


    (資料圖片)

    重拳出擊,堅決守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作為生物多樣性大國,中國高度重視生物多樣性保護并將其上升為國家戰略,堅持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全國各海事法院亦積極探索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提升環境公益訴訟對生態環境修復治理的成效,真正將“可持續發展”主題以司法形式落到實處。

    作為和恐龍同一時代并存活至今的物種,海龜被稱為海洋“活化石”。在廣州海事法院負責審理的廣東惠東海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與廣州馭藍驛站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等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中,海龜生活的權利得到了應有的保護。

    案件的糾紛起源于一項保護我國海龜資源的生態項目,此項目2016年4月初開始施工,但由于此項目并沒有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中間工程無法推進,于是在2016年12月份,項目不得不停工。海龜管理局則以某公司未按照協議約定期限完成項目建設且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投資合作協議、某公司負責清除占用海域的建筑物并賠償場地占用損失。

    本案件屬于一起海洋開發利用糾紛案件,但項目雙方在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時,卻并未依法開展海洋環境影響評價,缺少分析、預測和評估工程對海龜洄游等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的影響,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且缺乏配置環境保護設施。上述行為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旦工程開展將存在對海洋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造成破壞的可能性。

    因此,廣州海事法院一審認定其合同為無效,對海龜管理局提起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同時,海龜管理局對工程地點非法占用海域并形成違法建筑物負有主要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為確保這片海域得到有效保護,廣州海事法院還向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加強執法監管,禁止突破海洋生態保護紅線;以及依法懲處相關涉案單位,及時恢復當地海洋生態。此起案件不僅是廣州海事法院通過司法程序宣示我國堅持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具體表現,亦是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的有力舉措。

    聚焦問題,依法守護碧水清波

    隨著海運經濟迅猛發展,船舶碰撞后或沉沒后漏油引發的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系列案件亦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作為海洋大省與海洋強省,浙江省不僅擁有得天獨厚的海洋資源優勢,更是掌握著港口等海運產業的諸多資源,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自然需要得到更高的重視。

    近年來,寧波海事法院高度重視海洋生態保護,建立重特大突發性海洋污染事件的訴訟應急處理機制,妥善審理船舶油污、水域污染等涉海洋生態環境賠償糾紛、海洋開發利用糾紛等案件。在其負責審理的“佐羅”輪與“艾靈頓”輪碰撞導致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海事債權確權糾紛一案中,兩外籍輪船在我國嘉興海域發生碰撞導致重大海洋環境污染。“誰來為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負責?”成為了糾紛爭論的核心。

    為此,寧波海事法院立足海洋保護相關法例,認定“佐羅”輪應當對漏油事故造成的污染損害及利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對非漏油船“艾靈頓”輪,寧波海事法院則認為應當依據《1992年油污公約》及相應的法律規定來認定其責任,即除非碰撞完全由非漏油船有意造成,非漏油船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僅由漏油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即“誰漏油,誰負責”。

    2021年3月31日,寧波海事法院作出判決,確認三原告對主權公司享有海洋環境污染賠償的海事債權4654.54萬元及利息,其中海洋生態修復費用4100萬元、漁業資源損失214.54萬元及調查評估費用340萬元。該債權由主權公司在該院設立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內受償。據悉,其中數額最大一筆4100萬元海洋生態修復費用,主要用于對東沙灣開展基地整治清理、對海鹽潮灘、西沙塢灘涂進行灘涂整治清理,及采取人工增殖放流魚類、蝦類和蟹類措施加快恢復天然漁業資源等,為守護浙江海域的碧水清波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科技賦能,嚴懲非法盜采海砂

    河道砂石是國家礦產資源,具有維持河道潛流、穩定河道形態、提供水生物繁殖棲息地等重要功能。江砂資源的無序開采,不僅會嚴重破壞水域河流的生態,而且將改變原有水文環境,給防洪安全帶來重大安全隱患。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更是先后發布懲治盜采礦產資源犯罪典型案例,充分說明了最高司法機關對盜采礦產資源犯罪的零容忍態度。對此,青島海事法院創新運用融合式法庭形式,公開審理一起因盜采海砂引發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公益訴訟案件,為海砂非法盜采案件呈現“青島樣本”。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11名被告人中有3名被告身處外省無法到庭,青島海事法院通過融合式智慧法庭系統,實現被告人互聯網線上“隔空出庭”,輔助當庭被告人及遠程互聯網出庭被告人快速、高效地開展法庭辯論活動,在質證環節,全部證據畫面同步至線上當事人端,確保當事人查看、論證并簽字確認,庭審全程規范高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本案是青島海事法院在兩高司法解釋出臺后受理的首例因盜采海砂而由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的破壞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公益訴訟賠償案件,它不僅體現了海事法院在打擊海洋環境危害行為、守護海洋生態紅線的意志與決心,更展現了法院深入推進信息技術與審判工作深度融合的創新精神。

    生態環境沒有替代品,用之不覺,失之難存。未來,全國各海事法院將繼續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追究生態環境行為人法律責任,用司法力量守護海洋生態文明。同時,各地海事法院將繼續加強與檢察機關、海洋漁業行政主管機關的溝通聯絡,完善案件協作、普法聯動等機制,通過多元共治、多方協同的形式共同守護這片“深藍”。

    文:黎曉

    通訊員: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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