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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天最新:2023年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民法典》作出了明確規定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協議。第二,招標。第三,拍賣。第四,依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進行規定,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招拍掛。


    【資料圖】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從國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或者企業,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的方式,在一定的時期之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

    在拆遷安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能不能轉讓,如果轉讓的話,有沒有法律可以支持自己的這種行為?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的拆遷律師們在日常咨詢中,也經常會遇到這類的問題。如果是國有土地,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獲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就是可以轉讓的。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轉讓是二市場,房地產交易是三級市場,三者是密不可分的。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用益物權,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所有權是城市市區土地歸國家所有,使用權歸受讓方,也就是出讓金繳納一方。受讓方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沒有處分的相應權利。

    相關法律法規:《土地管理法》的第54、55條;《民法典》344-361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8條、第13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第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第1條、第2條。

    《土地出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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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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