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三年多后,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迎來制度規范。
6月9日,證監會起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下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7月9日。
證監會表示,2019年10月啟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以來,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運行平穩,業務適配性和發展前景獲得了市場各方的總體認可與支持,試點達到了預期目的,已基本具備轉常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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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截至2023年3月底,共有60家機構納入試點,服務資產規模1464億元,客戶總數524萬戶,10萬元以下個人投資者占比94%。
為有序推進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證監會起草了《規定》,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法規體系,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具體規范和監管細則,為此項業務長期、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配置貨基、債基不超20%
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指向客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或者代理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的經營性活動。在客戶授權范圍內,代理客戶作出基金品種、數量、買賣時機決策的,為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從事管理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的,可以接受客戶委托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操作申請。
《規定》共40條,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
第一方面,是沿用試點期間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原則,加強對投資環節的監管,進一步明確對管理型業務的管控,優化投資分散度等監管要求。
例如,在優化對投資分散度的限制要求方面,《規定》明確,1、對于單個客戶,持有單只基金不超過其委托資產的20%,個別類型基金除外;2、對于單個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所有管理型客戶配置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該基金總份額的50%,貨幣市場基金、開放式債券基金不超過20%,同時要求管理人做好監測監控和流動性管理,在比例接近上限時,告知基金投資顧問機構。
在客戶實施匹配前,不得展示歷史業績
第二方面,是強化對“顧問”服務的監管,督促引導行業堅守“顧問”服務本源,持續豐富服務內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和服務匹配管理,規范宣傳推介行為,強化信義義務落實和利益沖突防范。
例如,《規定》提出,在了解客戶情況前,不得展示基金組合策略,在實施匹配前,不得展示歷史業績。展示業績的,只能在為投資者完成服務匹配后,且僅能展示過往1年以上的整體業績,還需同時披露波動率、最大回撤等風險指標。
此外,在防范利益沖突方面,《規定》明確,1、對于同時開展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要求對交易頻繁的基金組合策略以交易傭金抵扣投資顧問服務費等方式避免利益沖突。2、對于同時開展證券經紀、產品銷售等業務的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和人員,要求在其他業務過程中不得以基金投資顧問身份開展,避免投資者混淆服務主體立場。3、要求健全考核、激勵安排,不得存在與交易傭金收入掛鉤等激勵安排。
提供私募投資建議需遵守“5%”及“10%”原則
第三方面,是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補齊監管短板,促進業務合規有序開展。
例如,加強對投資顧問機構之間及投資顧問與基金銷售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展業的規范管理,明確對投資顧問機構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產品的規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經理以外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時鎖定期的要求等。
其中,對基金投資顧問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投資建議的,《規定》提出四個要求:1、單一客戶持有單只私募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該客戶委托資產市值的5%,持有基金中基金產品、管理人中管理人產品的,以穿透后底層私募基金和資產單元占比計算;2、單一基金投顧為所有客戶配置私募基金的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基金投顧機構為客戶配置公募基金總規模的10%;3、客戶應當符合組合策略中每只私募基金的適當性管理要求、合格投資者條件以及單筆投資金額限制;4、不得將封閉期長于三個月、凈值披露周期長于一周的私募基金,不披露底層私募基金具體構成的基金中基金產品等按照審慎經營原則不應提供投資建議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備選庫。
《規定》還提到,考慮到當前個人養老金制度尚處于試點起步階段,擬待將來個人養老金制度相對成熟定型后再適時引入基金投資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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