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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豐臺法庭審理了一側奇案,一對情侶分手后因為戀愛期間的經濟糾紛嗎,導致打起了官司,最近雙方協商后,男方要求女方到2058年還清40萬,這簡直是聞所未聞,那么情侶分手后經濟糾紛怎么處理?下文就來帶大家了解一下。
2058年還清40萬支付寶余額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戀愛期間,仝先生和朱女士一起經營淘寶代購,當時還綁定了女方的支付寶賬號,后女方修改了支付寶賬號,仝先生因無法使用,故起訴要求返還店鋪經營款84萬余元。今天上午,該案在豐臺法院長辛店法庭開庭。
要求2058年年還清40萬從2009年起,朱女士自己注冊淘寶店鋪,獨自經營。2016年時,仝先生以幫忙的名義和朱女士共同經營該日本代購店鋪。2017年2月,朱女士為仝先生辦理了簽證,此后仝先生開始多次到日本采購。仝先生熟悉了流程后,開始逐漸主導整個代購經營。
在2017年2月25日,仝先生拿出一張協議讓朱女士簽署。協議約定朱女士自愿放棄其支付寶賬號經營權、所有權及支配權,并連附帶該支付寶賬號所產生的債務一同轉移給仝先生所有,今后因該支付寶產生的債務和利潤也均由仝先生承擔。
朱女士礙于當時兩人的戀愛關系,便簽署了該協議。該協議成了仝先生起訴朱女士的關鍵。
今天庭審,雙方當事人并未到庭,由律師代理。雙方律師表示,目前仝先生和朱女士已經達成了調解。
仝先生代理律師在庭審最后說出了雙方的調解協議:雙方約定女方在2058年還清40萬,每年還一萬元。目前,仝先生已經向法院申請撤訴。
情侶分手后經濟糾紛怎么處理
戀愛時的男女喜歡相互分享,錢財也經常混用,然而一旦分手,經濟糾紛通常會讓昔日戀人反目成仇,由此引發的訴訟并不少見。那么如果發現上述2058年還清40萬的情況,法庭會怎么判?一般來說,分手后經濟糾紛有以下三種情況: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系
同居關系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系。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于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于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唐惠說,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后,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借貸關系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三種情形應支持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唐惠說,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于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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