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火災應對和處置工作,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10月18日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森林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全省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火災發生后,全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應對本省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的行政主體,市縣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先期處置和一般、較大森林火災處置的行政主體。省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應急救援。
《預案》提出應對森林火災的主要任務:一是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打明火、開挖(設置)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二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群眾并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三是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并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預案》提出撲救森林火災以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應急力量為補充;根據森林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預案》中明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由省森防辦組織召開會商會議,進行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森防指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響應:初判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森林火災;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傷,或造成特別嚴重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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