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昨天聯合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進一步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保障“雙減”改革任務落實。《管理辦法》劃出了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11類行為“紅線”,并提出建立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
《管理辦法》主要從招用條件、招用程序、從業禁止、行為“紅線”、監督檢查、處罰制度等方面作出規定。尤其對于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管理辦法》強調要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要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舉止文明,關心愛護學生;教學、教研人員還應為人師表,仁愛敬業,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非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管理辦法》強調要依法規范勞動關系,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特別強調要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而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首次提出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
《管理辦法》還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存在猥褻、性騷擾等行為”“向學生及家長索要、收受不正當財物或利益”等11類行為“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后,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在此基礎上,《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從業禁止條件:機構不得招用納入“黑名單”管理的、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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