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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內容包括六章五十條及附錄,涉及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風險管理基本要求、風險管理流程和方法、監督管理等方面。《辦法》指出,操作風險是指由于內部程序、員工、信息科技系統存在問題以及外部事件造成損失的風險。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明確了風險治理和管理責任,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范圍和職責,特別是明確各級業務和管理部門均屬于第一道防線范疇,要求在一級分行(省級分公司)及以上設置第二道防線的操作風險管理專崗。
銀行保險機構建立操作風險管理三道防線,其中,第一道防線包括各級業務和管理部門,是操作風險的直接承擔者和管理者,負責各自領域內的操作風險管理工作。第二道防線包括負責各級操作風險管理和計量的牽頭部門,指導、監督第一道防線的操作風險管理工作。第三道防線是各級內部審計部門,對第一、二道防線履職情況及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
在管理流程和管理工具方面,《辦法》做了進一步細化,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對操作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辦法》規定了內部控制、業務連續性管理、數據安全、業務外包管理等操作風險控制、緩釋措施的基本要求,建立操作風險情況和重大操作風險事件報告機制,應用操作風險損失數據庫等三大基礎管理工具以及新型工具,強化變更管理。
監管職責也有進一步完善。《辦法》明確,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要檢查評估銀行保險機構操作風險管理體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針對監管發現的有關問題,監管部門應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及時整改。規定重大操作風險事件報告的具體要求。要求行業協會發揮自律和服務作用。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將原有的《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整合為一,明確操作風險的治理和管理責任、風險管理基本要求、風險管理流程和方法、監督管理等基本要求統一適用于銀行和保險機構。
不過,該負責人也指出,考慮到保險行業未將操作風險作為可量化風險進行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機構不適用風險計量、計提資本等方面要求,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再保險公司等參照執行。
此外,本次修訂《辦法》的另一特點在于區分規模實行差異化監管:鼓勵規模較大的機構提升運營韌性;不強制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建立獨立的操作風險管理信息系統,但要求其相關信息系統應具備操作風險管理功能;明確規模較小機構的第二道防線部門可不設立操作風險管理專崗,并給予其在實施操作風險管理架構和職責、風險管理基本要求方面兩年過渡期。
其中,規模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是指按照并表調整后表內外資產(杠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銀行機構,以及按照并表口徑(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機構。規模較小的銀行保險機構是指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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