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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規落地,集團財務公司迎“嚴監管”,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合規是關鍵

    紅周刊 特約 | 王彥珍 張越


    (資料圖)

    近年來,一些企業集團通過集團財務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事件時有發生,已成為影響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突出問題。11月13日起,新修訂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正式施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進入了“嚴監管”時代,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關聯交易合規將是監管重點。

    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利用關聯方交易來操縱利潤,粉飾企業財務報表,并且沒有在財務報表及附注中按照規定做出恰當且充分的披露,從而對報表使用者產生不利影響的舞弊行為屢見不鮮,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若通過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將會給股東帶來潛在的風險損失且難以監控。

    2022年7月29日,針對金融領域中財務公司出現的種種違規問題,為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銀保監會出臺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提及《征求意見稿》修訂背景時指出,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近年來企業集團經營風險向財務公司傳導問題日益突出,個別財務公司被集團利用淪為對外融資工具,加速產業風險轉化成金融風險,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影響,嚴重影響到整個財務公司行業的政策環境、外部形象和聲譽,對行業監管提出挑戰。

    嚴控風險:集團財務公司管理新規落地

    緊鑼密鼓、新規落地。2022年10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新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新《辦法》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迎來了“嚴監管”時代。新《辦法》共七章六十二條,與2006年的原《辦法》相比,本次修訂在嚴控金融風險方面做了針對性的調整(見附表):

    新《辦法》的實施,將繼續加強對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監管,進一步提升財務公司服務我國實體經濟的質效水平。而上市公司作為實體經濟的重要群體,長期以來與財務公司存在著大量、密切的業務往來,新《辦法》的落地,為現階段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的業務監管提供了規范化的制度體系。

    案件多樣:新規明確禁止關聯交易套現

    近些年來,一些企業集團通過集團財務公司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事件時有發生,引起社會各界及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已經成為影響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突出問題。

    比如,2019年7月,證監部門現場檢查發現,滬主板某上市公司將日常經營資金歸集至公司控股股東控股的財務公司,其中2017年末歸集資金16.95億元,占財務公司歸集資金的43.74%,從財務公司獲取貸款3億元。2018年末歸集資金30.43億元,占財務公司歸集資金的73.68%,獲取貸款4.5億元。資金貢獻率與從財務公司獲得的貸款比率嚴重失衡。在相應年份,公司向財務公司歸集大量資金,同期財務公司資金無法覆蓋公司貸款需求,客觀上促使公司從外部金融機構進行融資,增加了公司相關資金成本。上述行為形成了關聯方隱性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

    又如,2021年5月31日,河北省證監局對轄區內某企業集團做出《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皼Q定書”指出,該企業集團所屬兩家上市公司在集團財務公司的存款余額分別為119.70億元、40.70億元,超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最高限額或公開承諾。證監局要求企業集團作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應加強合規意識,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協助上市公司壓降在集團財務公司“超限存款”至限額之內。

    類似案例在證券市場中并不少見,部分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性質更嚴重、規模可能更大。如何做好企業集團、上市公司、財務公司三方發生的資金關聯交易的規范性問題,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一項重點工作。

    新實施的《辦法》第三十條明確要求財務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協助成員單位通過關聯交易套取資金,不得隱匿違規關聯交易或通過關聯交易隱匿資金真實去向、從事違法違規活動”。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5號——交易與關聯交易》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7號——交易與關聯交易》等規則均對上市公司與關聯集團財務公司發生的交易有明確規定。

    在新《辦法》實施半年以前,2022年5月31日,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就發布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的通知》(下稱《通知》)以規范上市公司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業務往來。

    合規節點:與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兩期”

    結合新《辦法》以及上述《通知》文件的要求、兩個交易所文件,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未來應在以下幾方面符合規定要求:

    (一)首次發生關聯交易

    1.上市公司首次將資金存放于財務公司前,應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對外披露。

    2.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簽訂金融服務協議,并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審議并披露。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簽訂超過一年的金融服務協議,約定每年度各類金融業務規模,并按照規定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3.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以保障資金安全性為目標的風險處置預案,作為單獨議案提交董事會審議并披露。

    (二)存續期間關聯交易

    1.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期間,應每半年取得并審閱財務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風險指標等必要信息,出具風險持續評估報告,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與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一并對外披露。

    2.為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每年度提交涉及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專項說明,并與年報同步披露。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每年度對涉及財務公司的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專項核查,并與年報同步披露。

    同時注意,財務公司與上市公司發生業務往來應當嚴格遵循金融服務協議,不得超過金融服務協議中約定的交易預計額度歸集資金。上市公司不得違反規定,通過與財務公司簽署委托貸款協議的方式,將上市公司資金提供給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外部審計:提升財務公司合規水平

    做好上市公司與財務公司關聯交易的監管,一方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以及加強信息披露工作非常重要;另一方面結合新出臺的《辦法》,提升財務公司的合規經營水平也尤為關鍵。

    財務公司未來的合規管理除了依靠公司自身建設、行業協會指導、監管部門監督以外,也應適當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借鑒新《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財務公司應當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的要求,建議由財務公司建立合規審計制度,依照新《辦法》的主要內容,會計師事務所能夠全面、客觀評價財務公司在公司治理、業務范圍、內控風險等方面的合規性,有助于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整改建議。

    筆者建議:2022年底前可以開始啟動財務公司合規審計的創新試點,選取一家新設立的財務公司和一家已經存續多年的公司,探索合規審計經驗,優化合規審計模式,完善財務公司監管措施,2023年后可正式推行。

    (本文作者王彥珍系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學院MPACC/MAud校外導師、中稅聯盟咨詢公司執行董事;張越系對外經貿大學MAud。本文已刊發于11月12日《紅周刊》,文中觀點僅代表作者個人,不代表《紅周刊》立場,提及個股僅為舉例分析,不做買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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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 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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