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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視點!【財聯社時評】重大信息披露不能區別對待,傳藝科技被罰不冤


    (資料圖)

    機構調研時高管怎么說才不算違規?今年6月份,傳藝科技通過電話會議方式接受機構投資者等調研,詳述鈉離子電池發展、生產規劃、技術儲備等信息,后來在互動易刊載《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日前,深交所認定這些內容屬于重大信息,“不應該以投資者交流活動形式對外發布”,對傳藝科技及董事長鄒偉民、董秘許小麗予以通報批評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筆者認為,這一案例非常典型,也有一定的警示意義。《證券法》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均屬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重要信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及時向外界依法披露。按照規定,依法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的網站和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媒體發布。且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不得以定期報告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臨時報告義務。

    回到傳藝科技案例。我們看到公司6月22日曾公告將合作設立孫公司傳藝鈉電科技,進軍新能源,但未對鈉離子電池的發展規劃、技術儲備等情況進行詳細披露。但2天之后,公司卻在機構調研時和盤托出比如“350畝土地已準備且12萬平米廠房已建好”、“規劃今年中試投產”、“10年前就已經有相關研究”等信息。更值得注意的是,7月8日公司回復交易所關注函時進一步披露了鈉離子電池產品的詳細數據。且稱,目前已完成小試階段的鈉離子電池產品各項技術參數與行業內主要頭部企業已知的鈉離子電池參數及性能處于同一梯隊,具備行業內較為領先的水平。

    選擇互動易還是官方認定的渠道發布重大信息,其根本區別在于發布的范圍、影響的受眾不一致,而這關系到信披的公平原則。很顯然在這一案例中,公司層面掌握的一部分信息并未做到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平披露,這造成了對部分投資者的歧視。其他不論,僅看6月23日至7月1日傳藝科技連續7個交易日漲停,股價漲幅達99.4%,相關信息已對股價造成了重大影響。

    如何界定重大信息在信披實操中一直是個難題,但這個難題并非無解。近年來,不少上市公司就通過建立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來確保不至于違規。除此之外,各項法規對于何為重大信息也有明確的界定,上市公司高管和董辦應該對其爛熟于胸。比如《上市公司信披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就明確羅列了19種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并要求“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在信披的公平性原則面前,沒有任何擦邊球可打。筆者認為,調研活動嚴禁泄漏未公開披露的重大信息是基本常識,上市公司不能以不熟悉法規作為推脫,更不能揣著明白故意裝糊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涉及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須高度重視、依規行事,公平對待每一位投資者,以行動維護資本市場的嚴肅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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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 傳藝科技 區別對待 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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