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保薦”、“保薦人(主承銷商)”或“主承銷商”)擔任保薦人(主承銷商)的蘇州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規劃”、“發行人”或“公司”)首次公開發行2,200.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以下簡稱“本次發行”)的申請已于2022年8月18日經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3〕1025號文予以注冊。
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5號〕)、《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深證上〔2023〕100號)(以下簡稱“《業務實施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業務規則》(中證協發〔2023〕1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自律規則等文件,保薦人(主承銷商)針對蘇州規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戰略配售進行核查,出具本核查報告。
(相關資料圖)
一、本次發行并在創業板上市的批準與授權
(一)發行人關于本次發行上市履行的內部決策程序
1、董事會決策程序
發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會議就本次發行、上市的具體方案作出了決議,提請2021年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并授權董事會辦理相關事宜。
發行人于2022年9月6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蘇州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決議有效期延長的議案》《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有效期延長的議案》等議案,提請2022年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并授權董事會辦理相關事宜。
2、股東大會決策程序
發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召開2021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就本次發行、上市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發行人于2022年9月21日召開2022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會議就本次發行、上市審議通過了《關于蘇州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決議有效期延長的議案》《關于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相關事宜決議有效期延長的議案》。
綜上所述,本保薦人(主承銷商)認為,發行人本次發行已獲得了必要的批準和授權,履行了必要的決策程序,決策程序合法有效。
(二)深交所、中國證監會關于本次發行上市的審核
2022年8月18日,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發布《創業板上市委2022年第54次審議會議結果公告》,根據該公告內容,深交所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于2022年8月18日召開2022年第54次會議并審議同意蘇州規劃本次發行上市(首發)。
本次發行上市已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23〕1025號文予以注冊,批復簽發日期為2023年5月9日。
二、本次發行戰略配售方案
發行人本次發行股票的戰略配售的相關方案如下:
(一)戰略配售對象
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由保薦人相關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其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組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確定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對象如下:
1、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系或者長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業或者其下屬企業:中交資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資本”);
2、保薦人相關子公司跟投(如有):如本次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剔除最高報價后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職業年金基金(以下簡稱“年金基金”)、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等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報價中位數、加權平均數孰低值,保薦人(主承銷商)母公司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證券”)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長江證券創新投資(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創新”)將按照相關規定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
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數量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的,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數量應當不超過10名的規定。
(二)戰略配售數量及參與規模
1、戰略配售數量
蘇州規劃本次公開發行股票2,200.00萬股,占發行后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25.00%,全部為公開發行新股,公司股東不進行公開發售股份。本次公開發行后公司總股本為8,800.00萬股。
本次發行初始戰略配售發行數量為440.00萬股,占本次發行數量的20.00%。其中,保薦人相關子公司跟投(如有)的初始股份數量為本次發行數量的5.00%,即110.00萬股;其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預計認購金額不超過3,000.00萬元。最終戰略配售比例和金額將在T-2日確定發行價格后確定。最終戰略配售數量與初始戰略配售數量的差額部分將回撥至網下發行。
2、參與規模
除保薦人相關子公司跟投(如有)外,本次戰略配售對象的具體參與規模如下(具體比例和金額將在確定發行價格后確定):
注1:上表中“承諾認購金額”為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上限;
注2:保薦人(主承銷商)在確定發行價格后根據本次發行定價情況確定各投資者最終配售金額、配售數量。
如出現《業務實施細則》規定的跟投事項,保薦人(主承銷商)母公司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長江創新將按照相關規定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認購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2%-5%的股票,具體比例根據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規模分檔確定:
(1)發行規模不足1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5%,但不超過人民幣4,000萬元;
(2)發行規模10億元以上、不足2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4%,但不超過人民幣6,000萬元;
(3)發行規模20億元以上、不足50億元的,跟投比例為3%,但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
(4)發行規模50億元以上的,跟投比例為2%,但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
具體跟投比例和金額將在確定發行價格后確定。因長江創新最終實際認購數量與最終發行價格以及最終實際發行規模相關,保薦人(主承銷商)將在確定發行價格后對長江創新最終實際認購數量進行調整。
如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長江創新承諾不會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不會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本次發行初始戰略配售發行數量為440.00萬股,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不足1億股的,戰略配售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的要求。
(三)配售條件
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已與發行人簽署戰略配售協議,不參加本次發行初步詢價(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參與戰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諾按照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其承諾認購的發行人股票。
(四)限售期限
如本次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剔除最高報價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報價中位數、加權平均數孰低值,長江創新本次跟投(如有)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24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
中交資本獲配股票的限售期為12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開始計算。
本次戰略配售的限售期限,符合《管理辦法》中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應當承諾自本次發行的證券上市之日起持有獲得配售的證券不少于十二個月的要求。
限售期屆滿后,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三、關于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對象的合規性
(一)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對象的主體資格
1、跟投機構長江創新(如有)
(1)基本情況
長江創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經核查,長江創新與長江保薦均為長江證券設立的全資子公司。長江創新控股股東為長江證券,無實際控制人。
(3)戰略配售資格
根據《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發行人的保薦人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或者實際控制該保薦人的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
如本次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后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以及剔除最高報價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保險資金和合格境外投資者資金報價中位數、加權平均數孰低值,保薦人(主承銷商)母公司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參與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
長江證券為保薦人(主承銷商)長江保薦的控股股東,長江創新為長江證券依法設立的另類投資子公司。因此,長江創新具有作為保薦人相關子公司跟投的戰略配售資格。
(4)與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的關聯關系
經核查,長江創新與保薦人(主承銷商)為長江證券同一控制下相關子公司,長江創新與保薦人(主承銷商)存在關聯關系;長江創新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
(5)參與戰略配售的認購資金來源
根據長江創新出具的承諾函,長江創新(如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用于繳納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為其自有資金,長江創新為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有)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保薦人(主承銷商)核查了長江創新的財務報表及銀行賬戶余額,長江創新的流動資產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的認購資金。
2、中交資本
(1)基本情況
中交資本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須予以終止的情形。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根據中交資本提供的資料及確認,截至本專項核查報告出具之日,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交建”)持有中交資本100%股份,為中交資本控股股東;中國交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在A股、H股兩地上市,其控股股東為中國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交集團”)。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中交資本實際控制人。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交資本的股權結構如下所示:
(3)戰略配售資格
中交集團是全球領先的特大型基礎設施綜合服務商,主要從事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裝備制造、城市綜合開發等。中交集團是世界最大的港口設計建設公司、世界最大的公路與橋梁設計建設公司、世界最大的疏浚公司、世界最大的集裝箱起重機制造公司、世界最大的海上石油鉆井平臺設計公司;是亞洲最大的國際工程承包公司、中國最大的高速公路投資商。
截至2022年末,中交集團經審計總資產為237,518,364.53萬元,營業收入為93,011,239.16萬元,實現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844,141.36萬元。截至目前,中國交建位居《財富》世界500強第60位。因此,中交集團屬于國有大型企業。
從業務定位看,中交資本是中交集團旗下全資產業金融和資本運作平臺,堅持產業金融的發展定位,立足服務公司主業、穩步面向市場,以優化產業和資本布局、深化產融結合為導向,圍繞“資金、資產和資本”三大核心要素,統籌開展各類產業金融和資本運作業務,做精金融做優資本,持續推動公司“資源資產化、資產資本化、資本證券化”,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中交資本圍繞大交通業務、大城市業務、江河湖海業務、新興產業等戰略布局方向,重點推進交通科技、高端制造、智慧城市、新能源、生態環保、智能停車場、BIM等產業投資。
根據中交資本與發行人簽署的《蘇州規劃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交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戰略合作協議》,中交資本與發行人之間戰略合作的具體約定如下:
雙方通過本次戰略投資建立強效戰略合作伙伴關系,以資本為紐帶,搭建產業資源對接的橋梁,加速釋放雙方的優勢,促進雙方合作共贏。
1)市場合作
中交集團是全球領先的特大型基礎設施綜合服務商,主要從事交通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裝備制造、城市綜合開發等。中交集團是世界最大的港口設計建設公司、世界最大的公路與橋梁設計建設公司、世界最大的疏浚公司、世界最大的集裝箱起重機制造公司、世界最大的海上石油鉆井平臺設計公司;是亞洲最大的國際工程承包公司、中國最大的高速公路投資商。
蘇州規劃將依托自身資質、人才、技術積累等優勢,同時借助中交資本、中交集團的資源優勢、品牌效應和專業優勢,提升和強化在規劃設計、工程設計領域研發創新、產業鏈優化和市場開拓能力,取得雙贏局面。
①規劃設計與工程設計
中交集團是全球領先的特大型基礎設施綜合服務商,中交集團旗下的設計院的主要業務為交通、市政、建筑工程專業領域的設計咨詢業務,而蘇州規劃的核心業務在城市規劃,既包括城市級總體規劃、城市區域規劃,也包括交通、市政、景觀等領域的專項規劃。規劃設計與工程設計為上下游關系,且共同為下一階段的施工建設提供整體方案。在交通、市政領域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施工建設全流程中,中交集團和蘇州規劃可共同合作開展業務,具備較強的協同關系。
中交集團在國內大交通業務、大城市業務領域具有顯著的綜合優勢,同時,在海外擁有廣泛的業務布局。蘇州規劃在城鄉規劃、工程設計、智慧城市領域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中交資本可協助蘇州規劃在城鄉規劃、工程設計等領域為中交集團提供技術服務,并伴隨中交集團積極拓展海外市場。
②聯合投標。中交集團具有施工建設優勢,蘇州規劃具有規劃領域的資質、設計優勢,在部分綜合性EPC項目中,中交集團可以和蘇州規劃作為聯合體投標,提高投標實力,拓展業務邊界。
③保理業務合作。隨著蘇州規劃業務穩定增長,經營性現金流和應收賬款均在不斷擴大。中交資本旗下的中交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提供商業保理業務和資產證券化業務,可協助蘇州規劃應收賬款變現、獲得流動性資金支持、優化資產負債結構的同時實現低成本融資。
2)研發創新合作
作為戰略合作伙伴,蘇州規劃和中交資本雙方同意結合各自或股東方的資質、技術與平臺資源,在城鄉規劃發展、工程設計、智慧城市等領域定期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共同提升雙方的技術創新水平和研發能力。
3)人才合作
蘇州規劃與中交資本將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機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共同建立專家顧問智庫,定期舉辦交流會議與培訓,在人才發展戰略方面協同共進,合作培養人才。
4)合作方式與推進機制
雙方將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雙方高層會議以確定合作的方針,協調重大事項共同督促推進相關工作進程,具體合作項目將由雙方或其指定主體另行簽署具體協議。
綜上,中交資本屬于“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系或者長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業或者其下屬企業”,符合《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4)與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的關聯關系
經核查,根據中交資本出具的承諾函,中交資本與發行人、保薦人(主承銷商)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
(5)參與戰略配售的認購資金來源
根據中交資本出具的承諾函,中交資本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且符合該資金的投資方向;中交資本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保薦人(主承銷商)核查了中交資本的財務報表及資金證明文件,中交資本的流動資產足以覆蓋其與發行人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中約定的承諾認購金額。
(二)與本次發行相關承諾函
1、長江創新承諾
根據《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保薦人相關子公司長江創新就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承諾函,具體內容如下:
“1、本公司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規定的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
2、本公司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本公司承諾認購數量的發行人股票,不參與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
3、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未向本公司承諾發行人的股票在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4、主承銷商未單獨或與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發放或變相發放禮品、禮金、禮券,主承銷商未向本公司承諾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簽訂抽屜協議或口頭承諾等其他利益安排誘導本公司參與本次戰略配售,亦未向或承諾向本公司輸送不正當利益。
5、發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諾在本公司獲配股份的限售期內,任命與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6、本公司與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系人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7、本公司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關聯關系。
8、本公司已開立專用證券賬戶存放獲配股票,并與本公司及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營、資產管理等其他業務的證券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與其他業務進行混合操作。上述專用證券賬戶僅用于在限售期屆滿后賣出或者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向證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獲配股票,不會買入股票或者其他證券。因上市公司實施配股、向原股東優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轉增股本的除外。
9、本公司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在該等限售期內,本公司不通過任何形式轉讓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屆滿后,本公司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10、本公司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
11、本公司為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實際持有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12、本公司不會利用獲配股份取得的股東地位影響發行人正常生產經營,將不在獲配股份限售期內謀求發行人控制權。
13、本公司已就本次戰略配售的核查事項向發行人、主承銷商及見證律師進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關的證明材料,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確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14、本承諾函經本公司簽署后成立,并在發行人本次發行構成《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項下保薦人相關子公司強制跟投情形之一的前提下生效,直至本承諾函項下全部承諾事項執行完畢之日止。”
2、中交資本承諾
根據《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中交資本就其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出具承諾函,具體內容如下:
“1、本公司具有相應合法的證券投資主體資格,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已經依法履行內外部批準程序,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符合本公司投資范圍和投資領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或者相關章程、協議禁止或限制參加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2、本公司屬于與發行人經營業務具有戰略合作關系或長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業或其下屬企業,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規定的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
3、本公司具備良好的市場聲譽和影響力,具有較強資金實力,認可發行人長期投資價值;本公司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等對于申請參與創業板股票發行和交易應當符合的條件,目前已經開通創業板交易權限。
4、本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系;本公司與主承銷商不存在關聯關系。
5、本公司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且符合該資金的投資方向;本公司為本次配售股票的實際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6、本公司將按照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認購本公司承諾認購金額的發行人股票,本公司不參與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網上發行與網下發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參與戰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7、本公司獲得本次戰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為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本公司不通過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內轉讓所持有本次戰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屆滿后,本公司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8、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未向本公司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股票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9、主承銷商未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等作為條件引入本公司。
10、發行人未承諾上市后認購本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11、發行人未承諾在本公司獲配股票的限售期內,委任與本公司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2、本公司與發行人及主承銷商或其他利益關系人之間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或者輸送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13、本公司不存在《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14、本公司已就本次戰略配售的核查事項向發行人、主承銷商及見證律師進行了充分披露并提供了相關的證明材料,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隱瞞、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確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15、如違反本函承諾,本公司愿意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并接受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后果。”
(三)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是否存在《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核查
《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實施戰略配售的,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向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承諾上市后股價將上漲,或者股價如果未上漲將由發行人購回證券或者給予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二)主承銷商以承諾對承銷費用分成、介紹參與其他發行人戰略配售等作為條件引入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
(三)發行人上市后認購參與其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
(四)發行人承諾在參與其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獲配證券的限售期內,委任與該投資者存在關聯關系的人員擔任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但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員工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參與戰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使用非自有資金認購發行人證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資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資者參與本次戰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間接進行利益輸送的行為。”
根據發行人和投資者簽署的戰略配售協議、發行人和投資者出具的承諾函等相關資料,本保薦人(主承銷商)認為,發行人和保薦人(主承銷商)實施戰略配售不存在《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配售資格核查
經核查,本次發行的戰略配售由保薦人相關子公司跟投(如有)和其他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組成,且本次戰略配售對配售數量、參與規模、配售條件和限售期限進行了約定。本保薦人(主承銷商)認為,本次發行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和配售資格符合《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長江創新跟投(如有)和中交資本符合本次發行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和配售資格。
五、見證律師核查意見
經核查,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次發行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符合《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參與本次發行戰略配售的投資者具備《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規定的參與戰略配售的資格,且本次發行向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保薦人(主承銷商)核查意見
綜上所述,本保薦人(主承銷商)核查后認為,本次發行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配售資格符合《管理辦法》《業務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關于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選取標準及配售資格的規定,且本次戰略配售不存在《業務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薦人(主承銷商):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1日
炒股開戶享福利,送投顧服務60天體驗權,一對一指導服務!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關鍵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