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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苦網暴久矣。近期,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關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引發關注和熱議。網絡暴力主要表現為在網絡上肆意發布謾罵侮辱、造謠誹謗、侵犯隱私等信息,對他人的精神、人格和名譽造成的損害。這些行為不屬于物理暴力,不是硬暴力,但是其對個人的影響卻絲毫不亞于傳統暴力行為。
在傳統的現實生活中,針對他人的侮辱、誹謗、謾罵通常發生在熟人社會,行為人與被害人相識,對被害人的影響也比較直接,可能導致被害人在熟人間“抬不起頭”“沒有面子”,但是對現實生活的影響面有限。在網絡社會,有關一個人的謠言,對一個人的謾罵,通過“鼠標”“鍵盤”瞬間傳播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成為無數網民關注的焦點、茶余飯后的談資。網絡世界并不是虛擬的,它所具有放大效應,使得“壞事傳千里”變得毫不夸張。
在流量經濟時代,很多人為了博取眼球、擴大流量,沒有底線地靠造假造謠嫁接新聞吸粉引流。在遭受了網暴的人中,有的人無端被“社會性死亡”,有的人因此苦惱抑郁、丟了工作、失學輟學,甚至不抗重壓選擇自殺自殘。像浙江“取快遞女子被造謠出軌案”“祖孫合影被造謠‘老夫少妻’案”等,都讓無辜的當事人莫名遭受網暴的傷害。
對網暴行為,法律并非束手無措。從刑法的角度講,網暴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誹謗罪、尋釁滋事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其中以侮辱、誹謗罪為主。
這次兩高一部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在信息網絡上制造、散布謠言,貶損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以誹謗罪定罪處罰;在信息網絡上采取肆意謾罵、惡毒攻擊、披露隱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根據這些規定,僅有造謠傳謠和謾罵攻擊的行為還不足以構成犯罪,還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情節嚴重”的主要判斷要素包括言語的惡劣程度,傳播范圍、危害后果等。這方面可以參照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網絡誹謗中的“情節嚴重”包括誹謗信息被實際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別轉發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等,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沒有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行為,也不能逍遙法外,仍然有治安處罰法等行政法律法規可以規制、處罰。
需要注意的是,侮辱、誹謗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犯罪。自訴是與公訴相對,自訴是指由被害方自行向法院起訴而啟動的追訴程序,公訴是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啟動的追訴程序。
實踐中,對網暴案件,提起自訴最大的難度是,由于技術、能力有限,被害人無法有效收集到提起訴訟所要求的事實和證據。兩高一部的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落實刑法有關公安機關對公民提起自訴有協助義務的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侮辱、誹謗信息傳播擴散情況及造成的影響等證據材料。如果能夠落實這一條,對網暴的自訴將容易很多,大量案件可以到審判階段。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如果侮辱、誹謗行為達到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程度,可以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也就是由自訴轉為公訴案件。本次征求意見稿,將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影響惡劣;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傳播,引發大量低俗、惡意評論,嚴重破壞網絡秩序,影響公眾安全感;多次侮辱、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等情形列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提起公訴。應該說,這個標準彈性較大,自訴轉公訴的門檻并不高。
總之,如果兩高一部的意見頒布后,有關公安機關協助收集證據以及自訴轉公訴的有關規定得到真正落實,按照目前的司法機關的法律和政策標準,對網暴行為的打擊力度無疑會加大,一場打擊網暴的“風暴”即將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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