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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學證明和生日照不符? 四個月的年齡差決定了少年“罪與非罪”


    (資料圖)

    一起涉未成年人盜竊案中,嫌疑人的年齡成了關鍵,戶籍資料顯示出生在夏季,但其他信息卻指向在冬天出生。這四個月的年齡差距事關重大,戶籍顯示作案時16周歲,后實際查實為15周歲,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1年8月6日至15日,丁某某趁泗洪縣某商場關門之際,先后多次潛入該商場6家服裝店內,盜竊現金共計1200余元。2021年12月7日,泗洪縣公安局以丁某某涉嫌盜竊罪移送泗洪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12月31日,該院因丁某某未達刑事責任年齡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2021年8月19日,泗洪縣公安局對丁某某涉嫌盜竊罪立案偵查,根據檢察機關牽頭會簽的《關于規范未成年人心理疏導和社會調查工作的實施辦法》,在偵查盜竊犯罪事實的同時,委托五彩陽光心理咨詢工作室社工對丁某某的生活環境、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開展調查。2021年11月26日,泗洪縣公安局對丁某某涉嫌盜竊案偵查終結,將社會調查材料單獨形成案卷,隨偵查案卷一并移送檢察機關,作為后續審查起訴、庭審裁判以及社區矯正等訴訟環節作出處理決定的依據。

    檢察機關根據收到的社會調查卷,對社會調查材料是否完整、調查主體、程序是否合適進行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要求補充移送或制作。參照刑事證據標準,將社會調查卷中反映的個人基本情況、平時表現、家庭環境等與犯罪證據同步審查。經審查發現,戶籍信息及出生醫學證明證實丁某某2005年8月3日出生,但社會調查材料中的一張生日照片顯示其穿著棉服,與戶籍信息反映的季節明顯不符。檢察機關根據這一情況,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向丁某某母親及奶奶核實,二人均反映丁某某實際出生日期是2005年12月,為了孩子早上學就改了出生醫學證明上的日期;到丁某某母親生產醫院調取分娩記錄,證實其母親生產日期為2005年12月3日;到丁某某家中調取其疫苗接種記錄,證實丁某某接種第一針乙肝疫苗的時間為2005年12月3日,與分娩記錄、慶生照片相互印證。

    法律規定,認定未成年人年齡一般應當以戶籍證明為準,戶籍證明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時,可以通過出生醫學證明、分娩記錄、防疫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綜合判斷。本案中,丁某某戶籍信息、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年齡與其他證據存在重大矛盾,調取的分娩記錄是醫院在丁某某出生時登記的,證明力較強,且得到了其他補充偵查證據的印證。檢察機關綜合認定丁某某出生日期為2005年12月3日,案發時15周歲,未達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于2021年12月31日,對丁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社會調查報告還反映丁某某盜竊的主要原因是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跟隨奶奶生活,家庭教育缺失。檢察機關向丁某某母親發出督促監護令,并在宣布不起訴決定當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目前,丁某某與母親關系改善,繼續學業,表現良好。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會調查貫穿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全過程,是司法機關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處理決定的重要依據,也是重塑未成年人品格、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重要舉措。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法院、司法局建立社會調查工作機制,推動社會調查與偵查同步,并參照犯罪證據審查標準,全面審查社會調查材料,查清認定未成年人罪與非罪的全部事實,對未成年人作出精準處遇,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揚子晚報網/紫牛新聞記者 劉瀏

    校對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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