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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河新聞網呂梁訊6月3日晚,文水大隊胡蘭中隊民警在胡蘭鎮段馬線21公里處進行酒醉駕查處時,對張某駕駛的晉A****N小型轎車檢查時,張某承認其飲酒,經檢測張某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52 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查詢,張某準駕車型C1,駕駛證狀態正常。在2021年11月25日在省道320線(祁方線)13公里處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文水縣交警大隊胡蘭中隊查獲(已裁決)。
因張某涉嫌飲酒后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民警依法對其處以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證,10日以下拘留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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