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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器類產品國家三包規定(國家三包規定)_環球熱資訊

    1、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


    【資料圖】

    4、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

    5、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

    6、換貨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7、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注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8、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后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后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9、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后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

    10、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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