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的生效具備以下條件:
1.定金的數額應少于合同應給付的款項,其具體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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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5.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6.主合同有效。主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二、定金合同管轄法院一般都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來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當事人約定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給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找法網提醒,收受定金一方違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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