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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官網2月11日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第1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商業銀行應對表內承擔信用風險的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包括但不限于貸款、債券和其他投資、同業資產、應收款項等。表外項目中承擔信用風險的,應按照表內資產相關要求開展風險分類。 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商業銀行應對重組資產設置重組觀察期。觀察期自合同調整后約定的第一次還款日開始計算,應至少包含連續兩個還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觀察期結束時,債務人已經解決財務困難并在觀察期內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還款的,相關資產可不再被認定為重組資產。債務人在觀察期結束時未解決財務困難的,應重新計算觀察期。債務人在觀察期內沒有及時足額還款的,應從未履約時點開始,重新計算觀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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