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平頂山魯山縣一對夫婦稱幾年前因為資金周轉出現問題,造他人套路陷害,不但被對方虛構了一張500萬元的借據而身陷官司,而且他價值近9000萬元的多金屬選廠,當年被魯山縣人民法院最終以1038萬元“賤賣”。該夫婦稱,如果他們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再審,他們愿意將被騙的500萬元全部捐給當地的社會福利事業。
這對夫婦是王志強和其愛人王榮娟,家住魯山縣,20年前開始經營礦山,系河南省健瓏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健瓏礦業”)的實際投資人。
后因健瓏礦業與李運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投資人王志強對魯山法院(2018)豫0423民初2420號民事判決以及市中級法院(2018)豫04民終2792號判決書表示不服。
據王志強介紹,第一點,案涉500萬借條中反映的內容是不存在的,他公司從未向張安義借款過500萬元,這500萬元借貸關系是不真實的。
1、在妻子王榮娟為其出具借條時候,系2015年,按照張安義要求將時間提前一年至2014年9月18日;王榮娟在借條上簽訂 “繼續履行”四個字系在2018年3月31日18點43分左右,并非借條中顯示的2016年5月20日。借條中的公章當時因股東矛盾被張安義控制(公司所有印鑒等),系由張安義自行加蓋的,當時法定代表人并未給張安義加蓋過公章,也未簽字,健瓏公司并未收到過張安義500萬元的轉賬,該借條的出具背景是由張安義一手導演的。
據王志強介紹,2015年初,健瓏礦業缺乏資金,一個叫劉公一的生意人趁此表露出了對健瓏礦業項目的極大興趣,而朋友張安義也稱劉公一能融資1.5億。
王志強就信以為真,在張安義的導演下,就讓妻子王榮娟與劉公一簽訂了附條件生效的股權轉讓協議,將妻子王榮娟持有的股權附條件地轉讓給劉公一,條件之一為合同簽訂三個月內向王榮娟融資1.5億。
然而合同簽訂后,王志強讓妻子王榮娟不斷催促張安義、劉公一盡快融資,張安義作為中間人,也想從中撈取好處,一再謊稱其與劉公一等人能融來資金,就向王志強及公司索要500萬元,王志強心想能融來1.5億的資金,給其500萬元也無妨,就在張安義的唆使下,讓妻子王榮娟先給其打個500萬元的借條作為憑證,而且借條日期提早了一年,就這樣,時間為2014年9月18日的案涉借條就形成了。
在張安義的導演下,王志強要求家人一直配合,并將家人持有的股權都轉讓給了張安義及劉公一指定的人的名下,結果至今融資一直沒有融到,然而借條卻被張安義一等人串通一氣弄假成真了。
2、王榮娟給張安義出具的對賬明細的內容,并非客觀存在,內容都系張安義虛擬之后給王榮娟簽字的,王榮娟為張安義出具的借款現金明細表系在2018年3月31日18點43分左右,并非上面所寫的2014年9月18日。
據王志強介紹,該明細表也與健瓏礦業無任何關聯性,因為,該明細表顯示日期是2014年9月18日,那么2014年9月18日的借條都有健瓏礦業公章,按照常理該明細表也應該有健瓏礦業的公章,而該明細表卻沒有,其沒有加蓋公章的原因系2018年3月31日18點43分左右所簽署,此時健瓏礦業公章已經不由張安義所控制,況且,此時健瓏礦業的公司公章已經在公安機關備案更換,即便其與當時法定代表人王建鋒關系較好,張安義對更換公章一事也非常了解,張安義也不可能讓王建鋒給其加蓋公章。
從明細表中以及結合現有證據來看:第一,2014年2月4日,王榮娟給付張安義10萬元,讓其支付給常小九和陳小周利息,由張安義出具的收據為證,張安義通過其妻子李依真賬戶轉給常小九10萬元,并非張安義的明細表上所顯示的經王榮娟借張安義的錢讓張安義給付常小九,明顯是捏造事實。
第二,2014年5月26日王榮娟將12.5萬元交付,讓其交給張安義用以支付徐偉偉的利息,公司工作人員給付張安義后,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張安義出具收條,而張安義與王榮娟協商后未出具收條,公司工作人員自行在入賬時補充了一張收條,說明了用途及收款人安義,張安義于5月 27 日通過李依真賬戶支付給徐偉偉12.5萬元。并非張安義的明細表上所顯示的健瓏礦業借張安義的錢讓張安義給付徐偉偉,明顯是捏造事實。以上足以說明,該明細表系偽造的,其中大部分內容系顛倒是非。
3《借款展期協議》的簽訂系在王榮娟簽“繼續履行”四個字之后,王建峰看到王榮娟的“繼續履行”四個字又基于王建峰與張安義關系好才惡意串通蓋的章,那么上面的日期也就是在 2018年3月 31日之后。
4 該筆款項為巨額,一二審法院均未對張安義的經濟能力及資金來源進行核實是否存在真實的借款,并且沒有對資金明細表中的數目進行核實,張安義曾是一名公務員,其自稱擁有 500 萬元出借給健瓏礦業,款項來源不明,并且在二審健瓏礦業到庭極力否認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也沒有對此事予以查明核實,有違人民法院的職責。
5、2018年6月5日的一審庭審筆錄第五頁在審判員問道“該聲明中為何沒有具體顯示利息利率和計息時間?”被申訴人稱“張安義與被告之間的債權當時其自己都沒有計算清楚”,存在著嚴重的事實邏輯矛盾。
首先,該聲明簽訂于2018年4月21 日,被申訴人稱此時張安義自己沒計算清楚,而2018年4月21日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上寫得清清楚楚本金利息數額。
其次,張安義轉讓債權當時自己都沒計算清楚債權多少,就進行轉讓,被申訴人就敢冒然受讓,與常理相悖。進一步深入探討,法庭又是如何查明健瓏礦業對張安義負債500萬元巨額債務的,實在是耐人尋味。可見必然有人于法庭之上虛假陳述。
從另一方面來說,如果借款 500萬元屬實,張安義要求王榮娟、王建鋒在借條、明細、借款展期協議等上面的日期寫的與實際日期不一致,其目的實在是匪夷所思。
6、退一萬步而言,假設認定500萬元系真實存在,也應當將還款部分扣除。健瓏礦業于借條顯示的日期2014年9月18日之后的2014年10月8日轉賬給張安義妻子李依真242000元。也從側面說明,如果借條是真,張安義李運平起訴肯定會將這些轉賬扣除,然而起訴沒有扣除,卻忽略了此事,也說明了借貸關系的虛假性,張安義怎么可能將這24萬元的轉款給忘掉?仍以500萬訴訟?
綜上,健瓏礦業公章系由張安義控制并自行加蓋,王榮娟為其出具借條與健瓏礦業并無任何關系,健瓏礦業從未收到500萬元借款,即便后來王建鋒在與借款展期協議上加蓋公章,也是其與張安義惡意串通的結果,沒有真實的借款存在,即便加蓋公章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健瓏礦業自始就不存在向張安義借款的意思表示,至于王榮娟向張安義借款、借款多少,與健瓏礦業無關聯性,因此,健瓏礦業與張安義之間借貸關系并不成立。
第二點,張安義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系惡意串通捏造的。
通過一審卷宗可以看出,1,被申訴人與案外第三人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的日期為2018 年4 月 21 日;2,本案被申訴人向魯山縣人民法院遞交的一審訴狀被申訴人的擬定日期為 2018 年4月23日(在立案時法院發現收到訴狀日期與訴狀所顯示的日期不符,會要求原告更該日期,日期沒有更改,可以認為被申訴人系 2018 年4月 23 日立案訴訟),被申訴人與第三人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僅2天而已,況且李運平與健瓏礦業并無任何交集,被申訴人在訴狀中稱其多次向健瓏礦業催要,其向何人所催要,不得而知;3,被申訴人給其代理律師簽訂《授權委托書》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公函的日期為2018年4月20日,明確載明李運平與河南省健瓏礦業有限公司糾紛一案,而此時2018年4月20日,債權轉讓協議還未簽訂,李運平與河南省健瓏礦業有限公司之間并無任何法律關系,而李運平卻捏造法律關系、捏造事實聘請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然,健瓏礦業不否認李運平可以聘請律師,但,在債權轉讓協議未簽訂之前,其聘請律師只能處理其與張安義之間的法律關系,明顯存在惡意串通,捏造債權轉讓的事實。
其次,李運平也沒有提供其與張安義存在真實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據,經申訴人了解,李運平也沒有經濟能力與張安義發生700多萬的經濟來往,一二審均沒有查明張安義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基礎債權債務法律關系。
再者,假設張安義對健瓏礦業的債權為真,那么,相對于數以千萬的債權,張安義尚且不能從健瓏礦業處清償,試問,李運平不對健瓏礦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考察,就敢冒然受讓?況且,從債權轉讓的數額來看,被申訴人與張安義的轉讓亦不符合常理,因為對于難獲清償的債權轉讓,一般都是低價轉讓,而本案中卻并非如此,這必然是張安義與李運平通謀虛偽的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張安義與李運平之間的債權轉讓法律事實極有可能系捏造的,該行為無效。
王志強認為,綜上所述,本案中,張安義與健瓏礦業之間的 500萬元債權并不能成立,系惡意串通的結果,張安義與被申訴人之間的基礎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債權轉讓極有可能是捏造的,更可能涉嫌虛假訴訟,一審、二審據以作出判決的證據并非合法有效的,導致一二審事實認定錯誤、判決錯誤,希望領導關切此事,為其伸冤做主!
王志強稱,2014年企業遇到危機,資金鏈非常緊張,張安義承諾三個月內為他融資一個多億,王志強急著用錢就相信了他,又把公司的證照和公章都交給了他們,失去了公司的控制權。結果后來不但一分錢沒有拿回來,他還利用公司名義,虛構出 500萬的借據。6年之后光利息就達到 600萬,王志強當然拿不出這筆錢,最終導致法院強制執行。
據王志強介紹,被拍賣的公司多金屬選廠,本身投資建設將近9000 萬,包括修路、建壩、廠房、設備、辦公樓等等,結果當時魯山縣法院執行局委托的評估公司只認定約 1300萬,最終拍賣 1038萬。這等于選廠白白被霸占。現在,王志強強烈要求司法機關查處此案,為其討回清白和公道,把騙子繩之以法。如果能成功追回這 500萬,他愿意全部無償捐出,捐給魯山縣的社會福利事業。
王志強及其家人請求平頂山市監察委員會對(2019)豫0423執502號一案中魯山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2019)豫0423執502-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了財產,財產詳見(2019)豫 0423 執502-1號查封財產清單。財產經過魯山縣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最終做出(2019)豫 0423執502-3 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該案案涉財產以1038.20848 萬元抵償給李運平。
一、魯山縣人民法院執行人沒有經過調查,就查封了不存在的標的物,是玩忽職守的行為。
魯山縣人民法院在執行本案過程中查封的日產300噸浮選生產線、日產1400噸浮選生產線均不存在。健瓏礦業從未建設過1400噸生產線和300噸生產線,《河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河南省健瓏礦業有限公司1000/d鉛鋅多金屬選廠及尾礦庫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豫發改工業 【2011】2324號)同意異議人建設的是日產1000噸生產線,另有2號生產線系日產200噸生產線,從未建設過日產300噸浮選生產線、日產1400噸浮選生產線。
而魯山法院卻將日產300噸浮選生產線、日產1400噸浮選生產線抵償給李運平,明顯錯誤,但魯山縣人民法院卻拒不糾正。
二、魯山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濫用職權。(2019)豫0423執502-3號執行裁定書處分的對象超出了(2019)豫0423執502-1號執行裁定書查封的財產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之規定,人民法院處分財產應當先行查封。但該裁定書中處分的抵債財產的范圍明顯超出了查封的財產范圍(財產清單),明顯嚴重違法。
綜上所述,(2019)豫 0423 執502號一案中魯山縣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存在嚴重違法行為,希望平頂山市監察委員會依法公平公正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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