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現在起至4月1日,《安徽省司法廳關于做好法律援助個人誠信承諾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面向公眾征集意見。今后,對于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申請人,自己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法律援助機構不得以核查核實為由,加重申請人負擔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
根據征求意見稿,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法律援助申請,除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或者已開具經濟困難證明的情形外,申請人應當如實說明經濟困難狀況。對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說明,法律援助機構通過信息共享查詢或者由申請人進行個人誠信承諾進行核查。
對信息共享查詢結果、個人誠信承諾核查核實主要采用通過政府大數據中心或有關互聯互通數據庫、網絡、系統等查對,向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個人信函索證、現場調查等方式。法律援助機構不得以核查核實為由加重申請人負擔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但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存在虛假承諾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嫌疑,或者接到對申請人投訴舉報的,應當進行核查核實。
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后,在執行相關隱私保護和信息公示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將申請人的姓名、申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情況等信息,通過法律援助機構服務大廳信息公示欄(電子設備)等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并公示投訴舉報電話。對于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法律援助的人員,司法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馬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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