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審判中未成年人與其父母產生利益沖突的現象并不鮮見,置身訴訟的未成年子女面臨難以起訴、難以應訴、意見易被忽視、心靈易受傷害等問題。然而,現有的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并不能徹底解決問題。2月11日上午,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在安徽省內率先探索設立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制度,開庭審理了一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件。
吳某與趙某于2019年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在離婚時約定未成年女兒彤彤隨母親吳某一起生活。離婚后,一直由吳某撫養彤彤。吳某現以經濟困難,無力撫養婚生女,且患有焦慮抑郁癥不適宜撫養婚生女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由父親趙某撫養彤彤。
趙某在答辯時表示,其長期在外地工作且已組建新家庭又生育了子女,也不愿意直接撫養彤彤。鑒于此種情況,該院認為彤彤父母均不愿意直接撫養彤彤,未成年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沖突之虞,遂決定與廬陽區婦聯協作,委派轄區社居委婦聯負責人作為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參與本案訴訟。
在庭審中,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代彤彤表達了其內心的真實意愿,敦促吳某和趙某從孩子的利益出發妥善解決糾紛、切實給孩子營造一個健康成長的環境。據了解,目前法官在充分聽取了雙方以及權益代表人的意見后,正在展開調解工作,調解不成將擇日進行宣判。
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制度是一項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有效確保未成年人在涉及自身權益的案件中主動“發聲”,表達未成年人真實意愿的有力舉措。廬陽法院將與婦聯、民政等部門深度合作,繼續完善構建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制度,實現專業化辦案與社會化保護配合銜接,合力維護未成年人的程序與實體利益。(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記者 王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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