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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 江蘇出臺立法協商辦法

    近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協商辦法》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通過后正式施行。該辦法為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有序參與地方立法協商工作,發揮協商民主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規范和保障。

    本辦法明確了立法協商的適用范圍,包括編制立法規劃、立法計劃,起草、修改法律關系復雜、意見分歧較大的法規草案等。立法協商既可以在法規起草階段,也可以在審核階段及審議階段;既可以就法規草案全部內容開展立法協商,也可以就法規草案中的重點內容、爭議焦點開展立法協商。開展方式既可以是會議協商,也可以是書面協商,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省政協有關委員會、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行業協會等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

    在不同階段開展立法協商,其組織主體不同。辦法分別對省人大常委會相關專工委在自主起草法規階段,省司法廳在審核修改階段,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審議修改階段如何組織開展立法協商作出了規定。辦法還強調,開展立法協商應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人大主導、各方參與的體制機制,堅持人大主體地位、發揮人大主導作用。

    對協商對象的選擇,辦法要求應突出代表性、專業性,兼顧廣泛性。組織開展立法協商的委員會應當認真研究、合理吸納協商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將立法協商和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并在法規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中向常委會會議報告。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王臘生介紹,出臺本辦法是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提出的“要完善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和載體,健全吸納民意、匯集民智的工作機制,推進人大協商、立法協商,把各方面社情民意統一于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之中”的具體實踐。此前,省人大常委會已在積極探索開展立法協商。在審查修改《江蘇省循環經濟促進條例》《江蘇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等法規時,省人大常委會專門組織召開立法協商座談會,聽取有關界別政協委員、行業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立法協商辦法,為制度化、規范化立法協商活動,不斷發展立法全過程人民民主提供了依據。(蘇仁軒 陳月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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