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社會 > 正文

    海南出臺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不得一次性收取

    日,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海南省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做好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資金監管工作,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全部采用銀行托管模式監管,防范“退費難”“卷錢跑路”等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發生。

    《辦法》所稱預收費,是指本省校外培訓機構在開展培訓業務經營前,預先收取培訓學員的培訓服務費用,學員可在本機構或其經營體系內兌付相應的培訓服務。

    《辦法》明確,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嚴格執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預收費時間不得早于新課開始前1個月。

    學員在課程開課前提出退費的,機構原則上在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退還所有費用;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退還。合同條款另有約定且不違反上述退費原則的除外。

    根據《辦法》,學員與校外培訓機構發生退費糾紛的,機構不得以資金監管或學員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為由,拒絕學員的合理訴求。學員可以通過與機構協商解決,或請求消費者協會及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

    《辦法》要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學員培訓費的,須采用銀行托管模式開展資金監管,并與符合條件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托管資金撥付須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實行銀行托管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訓服務的預收費資金,應采取風險保證金方式進行監管。(記者陳蔚林)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熱門資訊

    最新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