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廣州市教育局發布并解讀《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預收費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且以“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開展預收費資金監管,鼓勵機構購買履約保證保險。
培訓服務不得捆綁金融產品
《辦法》規定,對全市校外培訓機構實施預收費資金監管。預收費是指培訓機構預先收取的學員培訓服務費用。校外培訓機構應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員合法權益。
校外培訓機構應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按要求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不得在公示注明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之外加價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最長不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不得以折扣優惠、加贈課時等理由,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打包、捆綁預收培訓費。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強制、誘導學員或者其監護人使用消費貸款支付培訓費,培訓服務不得捆綁貸款、金融等產品或服務。
校外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員出具以該機構名義開具的發票等消費憑證,不得以舉辦者名義或其他名義向學員開具消費憑證。學員索要消費憑證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預收費資金將納入監管
《辦法》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其審批區域范圍內自主選擇具備監管條件的銀行,開設唯一的預收費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下統稱專戶),由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銀行作為存管銀行(以下統稱存管銀行)存管預收費資金。
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實際,在所轄行政區域內選擇“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開展預收費資金監管。
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存管銀行可以按照“一課次一銷”原則,在每次授課完成后撥付相應數額的預收費資金;或按照與授課進度同步、同比例的原則,參照以下比例進行資金撥付:授課開始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一個月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兩個月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30%,授課結束后撥付預收費資金的10%。
采用“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專戶內應按照一定比例留存預收費最低余額。當出現留存余額不足或是大額資金異動時,存管銀行應根據授權暫停資金撥付,并及時向校外培訓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發出風險預警、通報,由教育行政部門根據管理職責進行相應處理。
退費應在30日內一次性退還
對于家長最擔心的退費難問題,《辦法》規定,學員在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的,校外培訓機構原則上在15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所有費用。
學員在課程開始后提出退費要求的,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核算扣除相應費用,其余費用原則上在30日內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合同條款另有退費約定的除外。
校外培訓機構的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專戶,不得使用本校外培訓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校外培訓機構賬戶收取。
校外培訓機構違反前款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涉及違法的,由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調查處理。
鼓勵機構購買履約保證保險
《辦法》規定,在采用“第三方托管”方式或“風險儲備金”方式進行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基礎上,鼓勵校外培訓機構購買履約保證保險,為學員提供進一步保障。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培訓機構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或培訓服務合同的約定向學員退還剩余預收費,造成學員損失的,由保險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辦法》要求各職能部門加強信息共享。對于投訴較多、風險較高的校外培訓機構,相關部門可向社會發布風險預警;對于嚴格執行預收費相關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可予以適當激勵,依法加強對校外培訓機構守信行為的倡導和褒揚。(蔣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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