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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動技術在商業競爭中釋放正能量 “瀏覽器主頁劫持”涉嫌違法

    市場監管總局日公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提出,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鏈接;利用關鍵詞聯想等功能,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其他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流量劫持的行為。

    《意見稿》的上述規定,意味著瀏覽器主頁劫持將被納入反不正當競爭范疇。作為流量劫持的一種具體類型,瀏覽器主頁劫持是指用戶設置的主頁網址,在用戶不知情時被強行篡改為其他網址,當用戶打開瀏覽器后,顯示的頁面變成劫持者設置的頁面。瀏覽器主頁劫持不僅侵犯用戶自主選擇權,也破壞市場競爭秩序,影響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必須堅決遏制。

    此前,監管部門對瀏覽器主頁劫持的反制,一般多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開出“處方”,并提倡商家信守自律承諾,而沒有將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的范疇進行懲處。現在市場監管總局明確把瀏覽器主頁劫持定為不正當競爭,不僅體現了治理的創新,也豐富了反制瀏覽器主頁劫持的監管手段,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能否對瀏覽器主頁劫持祭出反不正當競爭利劍,關鍵要看這種行為是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互聯網經濟的核心之一是流量,控制瀏覽器主頁則是獲取流量最便捷的方法之一。有了劫持所得的流量,瀏覽器主頁劫持者就可以將其用于廣告投放、推廣應用甚至個人隱私收集等方面,賺取非法利潤。這種技術手段的應用,雖然在表面上只是侵犯了用戶的自主選擇權,但在客觀上會使其他誠信守法的商家利益受損,將其界定為不正當競爭,契合反不正當競爭的實質內涵。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據此規定,商家利用技術手段對瀏覽器主頁進行劫持,已是不折不扣的不正當競爭。在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瀏覽器主頁劫持被認定為不正當競爭的案例也并不鮮見。可見,對商家強行實施的瀏覽器主頁劫持行為祭出反不正當競爭利劍,既于法有據,也契合法理邏輯。

    相比其他懲戒手段,對瀏覽器主頁劫持行為套牢反不正當競爭“緊箍咒”,具有不可比擬的治理優勢。此舉不但可以大幅提高違法成本,有助于在最大程度上遏制商家強行實施瀏覽器主頁劫持的霸王行為,也有助于為所有市場主體打造公競爭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市場監管執法部門要切實用好這把利劍,不讓商家任實施瀏覽器主頁劫持的伎倆隨意得逞。

    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誠實守信、公競爭是核心要義。利用技術支配優勢地位實施瀏覽器主頁劫持,已構成不正當競爭,就此問題反不正當競爭,不僅是糾偏失范商業倫理的客觀要求,也是把商業競爭規范在法治軌道上的必然選擇。只有對瀏覽器主頁劫持套牢不正當競爭“緊箍咒”,面對高昂的違法成本,商家將更多地選擇守規矩,推動技術在商業競爭中釋放向上向善的正能量。(萬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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