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輿論 > 正文

    絕不能讓企業任性而為濫用自身權利

    日,一則“穿短褲上班被開除后員工狀告公司”的勞動爭議引起熱議。據裁判文書網顯示,丁某穿短褲上班,店長要求其著工裝上班,丁某以天氣熱、沒有開空調為由拒絕,被罰款50元。此后丁某仍穿短褲上班,被公司以不服從管理為由辭退。丁某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公司有權因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制定的合法,故支持了丁某的主張。(8月5日《工人日報》)

    因為穿短褲上班,這名員工便被解聘,著實令人頗感意外。盡管這名員工穿短褲上班確實違反了企業的“家規”,但企業不能充分證明其“家規”的合法,最終被判敗訴。法院這一判決,釋放了企業不能把“家規”作為任侵犯勞動權益工具的警示意義。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企業以內部規章制度約束員工,既是規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賦予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雖然制定“家規”是企業的法律責任,但并不意味著企業在這方面可以任而為。畢竟,企業“家規”關乎每一個員工的切身利益。企業只有讓“家規”不偏離合理合法的軌道,才能真正讓其在執行中實現規范管理、保護員工勞動權益和保障自身利益的多贏。

    然而在現實中,不少企業不僅沒有認識到合理合法是制定“家規”不得逾越的紅線,反而還以履行法律責任為借口,為達到懲戒違紀員工之目的,總是在制定“家規”方面別出心裁,以致諸如“遲到幾分鐘扣年休假半小時”、“連續兩次上廁所要罰款”、“拒絕參加公司聚會被開除”等奇葩“家規”屢見不鮮。企業這種吃相難看的做法,是對自身權利的濫用,已嚴重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絕不能讓其任而為。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鑒于每個員工并不能模范遵守規章制度,企業在法律的授權范圍內,有必要制定能約束員工違紀行為的“家規”。為防止企業利用“家規”任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設置了嚴格的限制條件。除了明確規定企業在制定“家規”中不得超權限設定禁止義務、違反公序良俗及合理限度外,還規定企業制定“家規”必須履行相應的正當程序。也就是說,企業在制定“家規”時,不但要保證其內容符合法理和情理,也要保證程序的正當,而不能罔顧基本法律底線和情理原則。

    實際上,企業“家規”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企業制定的“家規”能嚴格規范在法治和人的框架內,則可起到獎優罰劣、規范管理的積極作用;反之,則極有可能南轅北轍,失去員工的信任,不利于和諧勞動關系的構建,最終損害的是企業長遠利益。企業應自覺把制定“家規”的行為規范在法理情理之內,使“家規”在法理情理范圍內發揮預期的效果。

    企業“家規”如果變成了侵犯勞動權益的工具,須依法予以懲治。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在引導企業依法合規地制定“家規”時,應常態化地對企業違背法理情理制定奇葩“家規”的行為嚴肅懲處;深受企業奇葩“家規”傷害的勞動者,也要敢于主動依法維權,讓企業利用奇葩“家規”懲戒勞動者的歪念沒有得逞機會。(張智全)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

    熱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