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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要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建立健全預防處理校園暴力機制;學生有生理、心理異常狀況者,校方應采取措施保護個人隱私……5月1日起,《太原市學校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有哪些亮點值得注意?4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教育局了解了相關情況。
學生未出勤、心理或行為異常要告知監護人太原市目前共有各級各類學校1476所,在校生近80萬人。校園安全特別是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備受家長關心和社會關注。《條例》規定,學校對學生負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學生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根據自身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為推動構建家校一體、協同配合的學生安全保護機制,《條例》規定了家校聯系制度,同時也規定了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發現學生未正常出勤時,要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必要時要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學生心理或者行為異常時,學校要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防止學生因脫離家長的監護而發生危險。
與此同時,《條例》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低年齡段學生(幼兒)的安全保護,要求學校要將上下學、放假以及校外活動時間和地點提前告知學生監護人,特別是要認真落實幼兒園幼兒和小學一、二年級學生上下學的接送交接制度,不得將幼兒、學生交給監護人及其委托人以外的人員。
學校設立食堂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在太原市大力推行中小學“放心午餐”工程的背景下,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就顯得更加重要。學校要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校長負責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專人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健全、責任到人、管理有序。
明確規定學校設立食堂必須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遵守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規定,建立相應工作臺賬。引入社會力量將食堂依法委托經營的學校,要選擇具備餐飲管理服務相關資質的機構,并與經營方簽訂包含食品安全條款的委托經營協議。
同時,規定學校要建立并落實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都要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并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集中用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集中用餐以及學校周邊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學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開展學校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等內容。
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暴力工作機制針對校園欺凌事件時有發生的狀況,《條例》明確規定,學校應當制定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建立健全預防和處理校園欺凌、暴力工作機制,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系人。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發現學生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行為,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通知監護人,按照規定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護和幫助遭受欺凌、暴力的學生,開展相應的心理疏導,并保護個人隱私。對實施欺凌、暴力等不良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教育管理措施,給予教育懲戒,并加強與監護人的聯系溝通,開展共同教育。
同時,《條例》要求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員工與學生交往行為準則,開展適合學生年齡的性教育,依法對遭受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學生采取保護措施。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入職查詢制度。招錄教職員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擬錄用人員進行思想品質、心理健康狀況評估和身份核查,不得錄用屬于教育領域從業禁止范圍內的人員。
同時,《條例》規定,發生學校安全事故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學校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有下列八類行為之一,學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置。八類行為包括:故意傷害他人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侵占、損毀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在校園內或者學校周邊設置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停放尸體、潑撒污物、斷電斷水、堵塞大門、圍堵辦公場所和道路;跟蹤、糾纏學校有關負責人,侮辱、恐嚇學生和教職員工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攜帶易燃易爆、放射性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或者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進入學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毀滅證據、破壞現場、隱瞞真相等阻撓學校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行為;其他擾亂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行為。
山西晚報記者 楊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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