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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10月15日起施行。
太原市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批準、市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領域最高獎項,授予質量管理績效顯著,質量水平省內、國內領先,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為質量發展做出突出成績的個人。
市政府質量獎設太原市政府質量獎(組織)和太原市政府質量獎(個人)兩個獎項,每個獎項均為兩個等次,即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不超過5個,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不超過10個。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應具備的條件包括: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方面取得突出成績,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具有創造性、獨特性和可推廣性等。市政府質量獎(個人)涉及質量科研、質量攻關小組評選,可以3人以內共同申報,應具備的條件包括: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強,對質量工作具有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為質量振興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等。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市政府頒發獎(杯)牌、證書,發放一次性獎勵金。(何寶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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