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以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清算)。”1月5日,貴溪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贛0681申破1號民事裁定書,經依法審查后裁定受理自然人李某的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該案為江西省首起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李某曾先后投資房地產、旅游業等行業,因經營不善對外負債額達2.74億元,而其名下資產僅有1.8億元,已嚴重資不抵債。2021年12月27日,李某提出個人債務清理申請。
“李某是一家旅游企業的實際控股人。審查后發現,其個人資產與企業資產嚴重混同,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有必要對其個人資產進行清算。”然而,擺在承辦法官汪金新及其團隊面前的現實難題是,我國目前未就個人破產出臺相關法律法規。為此,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況下,辦案團隊前往個人破產領域實踐先行地浙江溫州考察學習,并向鷹潭中院及江西高院請示匯報。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受理李某的個人債務清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1月5日,貴溪市人民法院出具了(2022)贛0681申破1號民事裁定書,正式受理我省首例個人破產案。
汪金新介紹說,經過前期預重整,目前李某已與大部分債權人達成協議,對于所欠債務,將按照本金50%進行償還。下一步,貴溪法院將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參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對李某個人債務清償案及其控股企業破產案進行合并審理,進一步細化清償事宜。
“這個案件本身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構建的初衷,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使得因商業風險而陷入巨額債務的債務人能夠有機會擺脫過于沉重的債務負擔,重新投入到市場經濟活動中去。對債權人而言,也有利于在債務人資不抵債的情形下實現公平清償,這一點同企業破產法的精神是一樣的。”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副主任胡國梁認為,從制度構建層面來看,本案的處理將為江西乃至全國在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方面提供實踐經驗。(記者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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