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普及,掃碼支付已成為很多消費場景中的標配。但是,有些經營者卻將掃碼支付設置為消費的門檻,或是要獲取消費者手機號、通訊錄、精確地理位置等多項與消費無關的信息,或是強制消費者關注公眾號。這顯然于法無據,不僅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更涉嫌侵犯個人信息權等。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消費需求,自主選擇自己滿意的商品或服務,決定是否購買或接受的權利。選擇支付方式、購買方式自然屬于自主選擇權的重要內容。比如,選擇現金支付還是掃碼支付,選擇網絡購物還是到實體店購物,完全取決于消費者的個人意愿。經營者理當完善配套措施,盡最大限度滿足消費者的選擇權。
值得說明的是,經營者不享有“自主選擇權”,無權挑選消費者,也無權要求消費者非得掃碼支付。據報道,此前已有商家因為拒收現金而被人民銀行處以處罰。
另外,有些掃碼支付強制收集消費者信息,或者要求消費者關注其微信公眾號等,涉嫌侵犯個人信息權。根據民法典,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授權外,收集、處理個人信息應取得本人同意。何況,一些商家有擅自收集個人信息的“膽量”,卻沒有保護好這些信息的能力,讓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暴露在風險之中。
可以說,掃碼消費看似是小事,但經營者擅自設置掃碼消費門檻,卻是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個人信息安全的侵害。對此,既需要消費者敢于說不,也需要消費者協會幫助消費者依法維權,還需要有關部門及時出臺相應規則,制定有關標準,杜絕強制掃碼,提供人工繳費及掃碼繳費等多種服務方式,支持現金、電子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這樣才能讓掃碼消費變得簡單而輕松,讓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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